1(一)受理: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,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。
2(二)审查: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。
3(三)决定:标准同审查标准。
4(四)制发校核、告知送达:
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。行政许可办理部门:总局社会管理司、省级广播影视局。行政许可总时限:20工作日。
注意事项
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;
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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